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施工人员健康安全及工程有序推进,现就调整施工单位疫情防控相关费用通知如下:明确疫情防控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单独列支,纳入工程造价,不计取规费和税金;费用范围包括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采购,场地消杀、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以及临时隔离设施搭建等,施工单位应规范费用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相关费用调整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此举旨在强化疫情防控资金保障,筑牢工程建设安全防线。
关于工程建设疫情防控费用调整的深度解析与施工单位应对指南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政策的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模式也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过去作为独立成本项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其计列规则已成为当前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各地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最新政策,深入解读施工单位疫情防控费用的演变与现状,旨在为工程建设相关方提供清晰、实用的指引,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政策变化,合理规划成本。
本文目录一览
- 政策演进:泉州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何时取消?
- 费用调整:浙江省自4月1日起执行新规,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 核心通知:多省住建厅明确“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执行细则:疫情防控措施费如何从工程造价中剔除?
- 地方实践: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看疫情期间工程费用的计取原则
政策演进:泉州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何时取消?
疫情防控费用的调整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与国家整体防疫策略的演变紧密相连,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其政策的调整过程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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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转折点:2023年1月8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一重大政策转变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领域,明确规定,在此日期之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取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这标志着工程建设领域正式从“应急状态”下的特殊费用计取,回归到常态化、规范化的成本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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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管理的落实 在政策调整后,泉州市将工作重心转向了“外防输入”和社会面常态化管控,通过设置核酸检测点(如常橙医院、泉州动车站等),对重点人群进行精准筛查,而非在所有工程项目中普遍计列防疫费用,这种精准施策的方式,既保障了防疫安全,也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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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与费用计取的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与特定区域的风险等级直接相关,在疫情高发或被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期间,相关费用作为临时性、应急性支出被允许计列,而当全域恢复为低风险地区,并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该费用便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逐步从工程造价中剥离。
费用调整:浙江省自4月1日起执行新规,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在疫情防控费用逐步退出的同时,各地住建部门正着力于提升工程建设的本质安全水平,浙江省的调整便是一个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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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浙江省住建厅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此次调整的核心目的并非简单地增减费用,而是以费用为杠杆,全面推动建筑工地管理水平的升级,重点在于加强施工现场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推广“智慧工地”建设以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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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的动态调整 通知对费用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提升至3%,并要求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发包方需向承包方支付至少50%的此项费用,这一调整体现了“安全投入优先”的原则,确保施工单位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与维护,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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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动防疫”到“主动安全”的转变 浙江省的政策调整,反映了行业管理思路的重要转变,它将过去因疫情而产生的被动、临时的防疫投入,引导至更为主动、长效的安全文明施工体系建设上,这不仅是对“乙类乙管”政策的积极响应,更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核心通知:多省住建厅明确“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进入2023年,随着“乙类乙管”的全面实施,全国多省份住建部门密集发文,统一了“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计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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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时间节点,全面叫停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态度明确,措施果断,通知宣布,立即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所有关于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指导文件,并规定:
- 在建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中不再计列该费用。
- 拟建工程:在新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中,工程造价中一律不再计列该费用。 这为江苏省内所有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提供了统一、清晰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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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在造价科目中直接剔除 山东省的做法更为具体,直接指导了造价文件的编制,根据山东省的规定,调整后,在工程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科目下,应明确删除“疫情防控措施费”这一子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意味着所有新编制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都必须遵循此规定,从源头上杜绝该费用的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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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权威解答,统一口径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通过发布《问题解答(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文件再次确认,自2023年1月8日起,因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已不具备独立计列的条件,应从工程造价中予以取消,这为处理合同纠纷和造价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执行细则:疫情防控措施费如何从工程造价中剔除?
政策的落地执行需要具体的操作指引,结合多省规定,其执行细则可总结如下:
- 时间节点是关键:对于在建工程,以2023年1月8日为分界线,在此之前完成的工程量,若合同中已约定或已发生,仍按原合同和相关规定处理;在此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一律不得再计列。
- 费用科目需调整:对于所有新开工或新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在“总价措施费”中彻底删除“疫情防控措施费”这一项,造价人员需熟练掌握新的计价规则,避免出现错项、漏项。
- 合同条款应修订: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新的施工合同时,应参照最新的造价政策,明确约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处理方式,避免因政策变化产生新的合同纠纷。
- 费用处理需合规:对于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完毕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例如冲抵后续工程款或按约定比例退还等,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地方实践: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看疫情期间工程费用的计取原则
在国家统一政策框架下,各地在疫情高峰期也曾出台过地方性指导意见,以应对突发状况,这些“历史文件”有助于我们理解政策的演变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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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的探索性规定 珠海市住建局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珠建市〔2020〕12号)中,较早地探索了疫情期间的费用处理原则,规定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由此产生的人工、建材等成本价差可进行调整;并尝试性地提出了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这些规定在当时为处理疫情带来的合同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其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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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核心原则:证据与诚信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施工单位在面对因疫情产生的费用索赔或成本调整时,都应坚守两个核心原则:
- 及时止损,积极履约:在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做好现场人员管理、材料设备保护等。
- 保留证据,据理力争:所有因疫情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发布的封控、停工、复工通知;人员隔离、核酸检测的费用凭证;材料运输受阻的证明等,只有基于事实和合同,才能在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调整,是国家防疫政策优化在行业内的具体体现,它推动着工程成本管理向更科学、更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理解并适应这一变化至关重要,要紧跟国家及地方政策动态,及时调整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方式;要着力提升项目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将过去用于“应急防疫”的精力,投入到构建项目长效安全管理机制中去。
希望本文的梳理能为您解答疑惑,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欢迎持续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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